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:
1.相关建设技术要求应符合《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指南(试行)》(甬环发〔2016〕80号)有关规定。本次建设以“非甲烷总烃(NMHC)”作为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综合控制指标,须选择采用火焰离子法(FID)检测技术的设备。有特征污染物的应加装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设备。
2.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控系统应包括:监测子系统,样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,数据采集、传输和处理单元以及网络通讯单元、视频监控子系统(在监测站房和排污口分别建设两个摄像头,可360度旋转,监测主要监控排放口和监测站房;一个硬盘录像机;可远控、可本地存储录像)。如为焚烧炉排放口的,还应包含焚烧炉炉膛温度测项。厂界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控系统还包含风向、风速等测项。
3.系统应采用标准化站房,配备UPS不间断电源,防雷系统,空调等设施。站房的安装和设施应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要求,在防爆等区域建设应参照GB29812的相关规定,结构和建设符合区域安全管理要求。
4.采样或监测平台易于人员到达,有足够的空间,便于日常维护和对比监测,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≥5米的位置时,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/旋梯/升降梯。具体要求参照HJ/T75中烟气CEMS安装要求。
5.符合国jia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。